法國思想家盧梭說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內心。法治的力量不僅體現在制度體系的構建上,更體現在社會成員對法律的普遍信任,以及以這種信任為基礎形成的法治精神和文化共同體上。培育公民尊崇法治的理念,讓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價值追求和理性自覺,必須注重從源頭上構筑全民民尊法守法的法治環境。
規范公權力運行,培育公民的法治主體地位。一方面,實現全民尊法守法的前提是公權力首先要規范運行。公權力違法運行,不僅會對法律的權威造成極大傷害,還會對公民形成不良示范效應,導致公民不信任法律,從而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英國思想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比多次不公正的舉動禍害尤烈,因為后者不過是弄臟了水流,前者卻破壞了水源?!惫駥Ψ傻母行哉J識更多來源于執法和司法層面。行政機關嚴明執法、司法機關公正司法,是保護公民合法權利、實現全民守法的關鍵要素。另一方面,實現全民尊法守法的最終目標,不是單純為了讓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更是為了增進人民福祉實現社會公正,這就需要更新理念,更加注重在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公民主體地位的確立。如果偏重法律的工具價值,在法治進程把公民客體化,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單純強調讓公民遵守法律,容易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害,讓公民產生逆反心理,進而消解公民尊法守法的主體意愿。因此,必須更加側重法律的公正價值,突出公民在法治進程中的主體地位,為了維護社會公正,要求公權力必須嚴格依照體現全體公民意志規范行使,切實維護好公民的合法權益,從而有利于提高公民尊法守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識,推動公民知行合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國傳統文化中缺少系統的法治理論積淀和法治文化熏陶。受長期以皇權為頂端的家族宗法統治歷史的影響,我國法治文化建設相對滯后,公眾對權力的尊崇、重人情輕規則的現象仍然一定程度地存在。法治意識不彰、遇事找關系是公民相對普遍的心理狀態和行為模式。改變這種心理狀態和行為模式,使公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做到知行合一,需要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應當注意的是,不能將普法教育僅僅理解為系統理性的法律知識教育,還要認識到,立法機關科學立法、行政機關嚴格執法、司法機關公正司法,本身就是對公民最具示范性的感化,為公民遵守法律提供較為直接的教育。因此,不僅需要法學理論工作者承擔普法教育任務,更需要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運用一線立法執法司法人員鮮活的實踐素材對全體公民進行普法教育。普法教育的功能也并非僅僅是讓公民認同法律、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通過普法教育讓公民了解法律、運用法律,學會依法參與國家治理,監督公權力規范運行,依法理性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之義,也是實現全民尊法守法目標的理想狀態。
培養公民理性品格,變被動守法為自覺守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正式提出社會治理這一概念。相對于社會管理一元主體、單向支配、注重結果的特點,社會治理具有主體多元、參與互動、注重過程等特點。社會治理所具有的這些特點,依賴于公民理性品格的養成,有利于提升全民守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實現全體公民由被動守法轉向自覺守法。但實踐中,公眾仍缺乏有效參與國家治理的渠道和手段,導致公民理性品格不足,影響公民對法律和政府的認同感。通過提升社會組織立法層次、降低社會組織成立條件、擴大社會組織活動范圍等手段,大力加強社會組織建設,是提升社會自治能力、培養公民理性品格的有效途徑。首先,社會組織具有志愿性。具有共同利益訴求和志趣的人一旦志愿加入相應社會組織,就意味著他不僅愿意享有獲得社會組織保護、得到組織內部優惠的權利,同時也愿意承擔接受社會組織規章制度約束的義務,促進公民養成文明、負責的理性生活方式。其次,社會組織具有自主性和協商性。社會組織的一切行為,都以組織成員的自主和協商作為基礎,其規章制度的制定、各項活動的開展方式,都是全體組織成員共同協商的結果,在協商的過程中,實際上就使全體組織成員養成了注重合作、尊重和服從規則、認同組織秩序的習慣,可以極大地提高公民理性自律的品格。再次,不同的社會組織代表不同群體利益。社會組織除了進行內部協商、自治管理,同時還在不同社會組織之間進行平衡、協調與合作,從而實現社會層面的自治,可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沖突,同樣可以起到增強公民理性自律品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