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一則“雨雪還未到,所有人嚇倒了!中國孩子怎樣挑戰未來,面對敵國入侵?”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里瘋傳,內容大抵是說年前的寒潮中,媒體的狂轟濫炸和中小學校的提前放假,使得家長和孩子被風雪嚇倒,卻無人給孩子一次正面的精神教育,而反觀別國的孩子在寒冬中卻顯得不那么嬌弱。很多人在轉發留言時稱,以前不論嚴寒酷暑學校都不曾停課,大家手牽著手在雪地里摔的連滾帶爬趕去上課,高考在7月舉行且從不封路禁噪,又有人聯想到20多年前孫云曉先生寫的文章 《夏令營中的較量》……一時間對中國孩子未來的擔憂充斥在整個社交媒體圈里。我們必須承認,此文深深地觸及了獨生子女政策、家庭教育方式、校園安全以及教育體制等等當下的社會痛點問題,但是如果換一個角度來看,你就會發現學校提前放假背后的深層次原因。
自從2002年《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以來,學校對學生的保護職責就被界定為一種教育和管理的職責,而不是監護職責。這一論點雖然已經取得了學界的共識,但是相當多的人仍然認為只要將孩子送進學校,家長的監護職責就部分地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作為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應對學生的人身安全承擔無過錯責任。這種看法混淆了學校和家長的法定職責,維穩的要求再加上同情弱者的社會心態,使得學校在很多案例中成為息事寧人的犧牲品,承擔了許多不應有的賠償責任。學校也因此變得畏首畏尾,在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時常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做法,把學生的活動空間限制在教室或學校之內,比如校內不允許“非常規沖跑”,校外活動則要求家長全程跟隨。圈養的方式不僅嚴重影響了學校正常工作的開展,對學生的長遠發展也產生了負面影響。
實際上,《侵權責任法》第38、39、40條對于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責任的承擔依據、責任劃分、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等都作了明確規定。該法規定,10歲以下和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出現傷害事故,學校應分別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和過錯責任;對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梢娫摲ò褜W生傷害事故中的學校侵權責任與監護人責任做出了明確的區分,對學校侵權責任是以未成年學生年齡為標準作出了過錯責任的規定,而對監護人則延續了《民法通則》的無過錯責任。這種侵權責任的區分有利于平衡學生傷害法律關系中各利益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既能促使學校和教師明確責任,主動做好預防工作,包括設施檢查、安全教育、應急預案等,也能使學生提高安全意識、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還能使家長懂得責任區分,從而配合學校共同做好學生安全工作,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出現。因而《侵權責任法》的38~40條被學界認為是給學校松綁、助力學校實踐素質教育的強有力依據。
然而教育界對此仍有疑慮。一方面,法律的規定不夠詳實,例如《侵權責任法》規定,對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學校如果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可以不用承擔責任。但是怎樣算是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標準如何界定?學生上學或放學路上出了問題,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模糊的條文給學生傷害事故的協調和處理帶來了難題。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雖然法律已經有了規定,但是現實中只要發生學生傷害事故,人們仍然會第一時間把矛頭指向學校,甚至不論事故是否發生在學校,也不論學校是否有過錯,都會強調追究教師和學校的責任,并對學校提出更嚴格甚至更苛刻的要求。在一次教育法制的講座中,幾名中小學校長提出,學校十分愿意依法來解決糾紛,但是不少案例中家長并不愿意走法律的途徑,而是通過堵門上訪、媒體曝光等方式給學校施加壓力。授課專家則回答說,這就不是《侵權責任法》所能解決的問題了。
可見,此次寒潮中學校提前放假一方面是應對氣象災害,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規避相應的安全風險。當中央電視臺發布寒潮橙色預警以后,多省教育廳發布緊急通知要求做好低溫雨雪冰凍天氣防范應對工作,若因低溫雨雪冰凍影響教學工作正常開展,可提前放假,未完成的教育教學工作留待下學期進行。因為如果在氣溫極低、雨雪交加、道路濕滑情況下仍然堅持上課,各種交通事故、意外摔傷的可能性自然會大大增加,而學校此時既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去清理校內外所有的道路積雪冰凍以消除隱患,事后也就很難證明自己盡到了完全的教育管理職責。那么教師上下班途中可能遭遇的工傷問題,學生在校園里遇到的滑倒摔傷問題等等,都可能會成為學校承擔責任的事故隱患。因此,提前放假雖然會影響學校的整體教學計劃,但是與可能出現的多起賠償糾紛相比較,自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了。
其實,如果立法機關能將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予以細化,并明確免責條款;如果政府能盡早實現各級各類學校校方責任險全覆蓋;如果學校能加強易出事故的時間和地段的管控,并能利用法治教育進校園的契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特別是加大對家長進行學生傷害事故責任劃分的宣傳普法力度;如果司法機關都能嚴格依法審判,而不是為了社會效果拍學校板子……那么教育部門想必也更能權衡好災害應對與教學安排之間的關系了。